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

日期:2017-08-18 | 来源:摘自广西地情网 |  点击量:34370 次

桂志编发〔20169



2016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自治区编纂计划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第三条 审查验收的主体是自治区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县(市、区)志书的审查验收实行分级把关、各负其责的原则。

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承办;冠以设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和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市和县(市、区)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分别承办。

第四条 地方志审查验收人员原则上从自治区、市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中遴选;按一定比例组成志书审查验收委员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审查验收委员会主任可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或上一级地方志机构领导、专家担任,审查验收委员会名单列入志书。

第五条 审查验收人员结构:

(一)自治区级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委员会,由广西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1213人组成。

(二) 冠以设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委员会,由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56人、设区的市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89人组成。

(三)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委员会,由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56人、设区市的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56人、县(市、区)人民政府邀请的各行业专家23人组成。

第六条 冠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包括综合类方志、专〈分〉志、地情书),经承修单位初审及组织复审后,由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终审验收。

第七条 冠以设区市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及冠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相关承修单位完成初审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第八条 审查验收的流程:

(一)由政府或其委托地方志机构函聘专家,组成审查验收委员会;

(二)审查验收委员会成员分工审查志稿(审查验收人员对志稿中存在的问题,除在志稿中作批注外,还应提交书面意见); 

(三)统稿(由审查验收委员会成员12人任统稿人);

(四)全稿总审(由审查验收委员会主任负责);

(五)召开终审会。由审查验收委员会各成员进行评分,形成志稿的综合审查验收意见和志稿问题清单。

第九条 审查验收稿要求“齐、清、定”:序、凡例(编写说明)、概述、目录、正文、图照、表、附录、后记等齐全,志稿字迹和图片清晰,装订成册。审查验收稿必须经过综合评稿和修改完善,经承修单位同意后方可送审。

第十条 志书审查验收标准:观点正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篇目结构合理,体例严谨完备,资料翔实可靠;时代特色、地方特色、行业特色突出,能充分反映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谨慎记述民族、涉外、保密等敏感问题;文字表述准确、简明,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审查验收实行评分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执行。审查验收获得总分6074分为合格;75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审查验收委员会成员应该按篇目结构、资料质量、文体规范、内容特色4个方面进行评分并提交书面审验意见,4个方面的分数之和构成审查验收委员会成员的分数。记分方法以全部审查验收委员会成员的分数之和除以参加打分的审查验收委员会成员人数,得出的分数构成审查验收获得的总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 承修单位应按照审查验收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除按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外,未经审查验收委员会同意,不得随意改动体例和增减内容。审查验收合格的志稿,承修单位及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公开出版的文件。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志稿,承修单位及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须根据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后再次报送该书审查验收委员会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出版程序。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志书一律不得交付出版。

第十三条 志稿在修改完善中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按审验意见修改,应向审查验收委员会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十四条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规定,审查验收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十五条 审查验收委员会应在收到审查验收稿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

第十六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广西地方志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其他机构审查验收视为无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开展的审查验收工作为终审验收工作。

第三条  广西地方志学术委员会应从专家组中分别遴选专家组成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委员会,负责开展每部地方志书的终审验收。

第四条  广西地方志审查验收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地方志专家、相关(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  广西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统稿人12人。主任从宏观角度审查全稿。副主任协助主任审查全稿,其他成员分工审查各部分志稿,统稿人负责综合审查验收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六条 审查验收程序

(一)召开地方志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工作预备会议,听取送审志稿总纂(主编或执行主编)汇报志稿编纂修改情况以及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业务处对志稿的评议意见和审查验收分工、时间安排等,确定有关志书审查验收相关问题。预备会议须该志稿审查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召开广西地方志审查验收委员会会议,正式审查验收送审志书。审查验收委员会会议须在该志稿审查验收委员会80%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送审志稿须经讨论后以投票形式决定是否通过审查验收。审查验收赞成票达到或超过参会人数三分之二方可批准出版。会议由审查验收委员会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及时反馈志书编修单位。编修单位应按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送出版单位出版。

第七条  终审验收意见书需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公章方为有效。

第八条   审查验收工作预备会议应在收到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安排召开。如两部以上志稿同时送审,依照送审时间顺延。

第九条 审查验收会议一般应在收到送审稿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召开。如两部以上志稿同时送审,依照送审时间顺延。

第十条 审查验收人员应严肃认真,对书稿质量高度负责。对志稿中存在的问题,除在志稿相应位置作批注外,还应提交书面意见,重大问题应在审查验收会议上陈述。

第十一条  审查验收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规定为准。具体应为:

(一)凡例(编辑说明)、概述、目录、正文、图、表、照片、附录、后记等齐全,志稿用四号字打印,字迹和图片清晰,装订成册。

(二)送审单位总纂报告和审查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县级地方志书申请终审时还要报送复审意见书。

(三)观点正确,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篇目结构合理,体例严谨完备,资料翔实可靠。

(五)时代特点、地方特点突出,能充分反映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六)在民族、宗教、涉外、保密等敏感问题上不违反相关规定。

(七)文字表述准确、简练,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使用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评分表

审验内容:(志书、篇章名称)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篇目结构

25分)

完备性

逻辑性

创新性

分值

2225

1921

1518

114

评分

 

 

 

 

资料质量

40分)

政治性

客观性

系统性

准确性

典型性

分值

3640

3035

2429

123

评分

 

 

 

 

文体规范

20分)

文体文风

字词规范

图表照片

分值

1820

1517

1214

111

评分

 

 

 

 

内容特色

15分)

地方特色

时代特色

行业特色

分值

1415

1113

910

18

评分

 

 

 

 

          

 

说明: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6074分为合格;75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审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摘自广西地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