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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20 15:45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一

行政检查

共1项

 

行政检查

地方志工作检查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七条自治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自治区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纂科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二

行政奖励

共1项

 

行政奖励

表彰、奖励地方志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7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编纂科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三

其他行政权力

共2项

其他行政

权力

地方志资料

征集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

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纂科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其他行政

权力

对违反规定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及未按规定参与或配合地方志编纂行为查处的提请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关于志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四)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第二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加入虚假资料;(二)审查验收后或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三)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五)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稿。  

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纂科、综合科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事项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地方志工作。

2.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区)地方志工作。

三

拟定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3.拟定全市地方志工作规划。

4.起草全市地方志书编纂方案和实施意见。

四

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5.组织、指导《柳州市志》专志编纂工作。

6.组织有关《柳州市志》专志方面地情资料书的组织编写、编辑工作。

7.组织、指导各县、城区志的编纂工作。

8.组织指导全市综合年鉴编纂工作。

9.组织编纂出版《柳州年鉴》期刊。

五

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10.搜集、保藏和利用本级地方志书、各种志稿、古旧志书及其他重要地情资料、工具书。

11.订阅、整理、装订、保藏重要的报刊。

12.开展地方志编纂理论研究工作。

13.开展年鉴编纂理论研究工作

六

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14.开展地情信息交流活动。

15.开展年鉴编纂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开发利用综合年鉴资源。

16.开展柳州地情网站、数据的管理及网上发布地情信息,提供地情资料服务。

七

负责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

17.组织《柳州市志》专志编辑加工和审查验收工作

18.组织、指导县(区)志书审查验收工作。

19.将编纂出版的地方志书、地情资料备案。

八

承办柳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项)

 

 

第一项:对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市地方志及二级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编纂出版等工作的督促和知道,确保全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柳州市志》专志承编承修单位,修志工作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修志工作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

(二)修志计划和总体设计的制订情况。

(三)资料收集及编写评审情况。

(四)落实“一纳入”、“八到位”(即把编纂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务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情况。

(五)志书、年鉴基本篇目和编纂方案制定情况。

(六)修志队伍培训情况。

(七)编纂出版计划执行情况。

(八)召开评稿会及检查评议稿意见落实情况。

(九)地方志书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守情况。

(十一)送审稿质量情况。

(十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意见及地方保密、军事、出版等主管部门审核情况。

(十三)地方志资料备案、归档、管理和公开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现场检查和不定期督查,一是现场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培训检查人员,选定受检对象,赴现场检查相关工作开展及落实情况。二是书面检查。要求各县(区)承编承修单位报送地方志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开展督查。主要针对工作落后地区及编纂进度慢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任务按期高质完成。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被督查单位提供督查内容实施情况书面材料。

2、被督查单位对志书、年鉴编纂业务规范和贯彻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3、被督查单位提供志稿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4、被督查单位执行依法修志情况。

5、被督查单位地方志书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6、被督查单位就编纂出版计划调整情况。

7、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督查方案,成立督查组。

2、通知被督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3、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审阅书面汇报材料、查阅文件和志稿资料等方式,对志书编纂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总结现场督查情况并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一般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对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对拒不执行督查组检查意见;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志书质量重大问题;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或地方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著作发表;责令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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