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的苏联专家楼、援建工业厂房等特殊建筑,是我国工业化起步的重要见证,也是中外技术合作的历史遗存。截至目前,全国已认定国家工业遗产264项、省(自治区)级工业遗产近500项,但大量同类历史建筑仍游离于保护体系之外,面临多重困境亟待破解。
一、主要困难问题
(一)身份认定存在盲区,保护依据严重不足
现有保护名录覆盖范围有限,大量见证早期工业建设和对外交流的建筑未被纳入。这类建筑多建于20世纪50—60年代,因建设年代特殊、档案资料残缺,不符合传统文物建筑或近现代优秀建筑的认定标准,处于“非文保单位、非历史建筑”的双重空白地带。例如苏州市相城区望亭电厂前苏联专家俱乐部,作为1957年为外国援建专家配套建设的“红洋房”建筑群,具有鲜明的苏联建筑风格和时代特色,却长期未被纳入专项保护名录,直至2024年因环境破损问题才通过检察监督启动保护。
(二)建筑结构与材料特殊,修缮技术面临挑战
这类建筑多采用苏式建筑工艺,结构和材料具有独特性,传统修缮技术难以适配。结构方面,普遍采用厚墙、坡屋顶、大跨度空间设计,部分厂房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拼接结构,长期受工业生产影响,出现构件老化、节点松动等问题。材料方面,大量使用苏联进口红砖、特种水泥及防腐涂料,目前国内同类替代材料稀缺,且原有生产工艺已失传。修缮过程中,既缺乏针对苏式工业建筑的专项技术标准,也缺乏掌握传统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导致部分建筑修缮后出现风貌失真、结构安全隐患加剧等问题。如部分苏联专家楼的木质门窗采用特殊防腐处理工艺,现有工匠难以复制,只能以普通木材替代,导致门窗易腐、密封性能下降。
(三)产权归属复杂多元,保护责任难以落实
这类建筑的产权经历多次变更,形成“多头所有、责任空转”的局面。部分建筑产权归属于关停破产企业,由国资部门代管但缺乏保护经费;部分由企业、社区、居民共同持有,使用权与管理权分离;还有部分已移交地方政府,但未明确具体管护责任主体。大量建筑因产权纠纷,无法开展正常修缮维护,保护责任落实陷入“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困境。
(四)历史记忆逐渐消逝,文化价值未被充分认识
社会层面对此类建筑的文化价值认知存在偏差,普遍将其视为“老旧建筑”而非“历史遗产”。一方面,亲历早期工业建设的见证者多已年迈,相关口述史、建设档案未及时抢救整理,许多建筑的建设背景、技术细节、对外交流故事等历史信息面临失传。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公众更关注建筑的使用价值,忽视其承载的工业文明传承、中外技术合作见证等文化价值。如淮北市大唐淮北发电厂作为始建于1969年的安徽省最大火力发电厂,承载着几代人的工业记忆,但在关停初期,其文化价值未被充分认识,面临拆除闲置风险。这种认知缺失导致保护工作缺乏社会共识,难以形成保护合力。
(五)历史价值挖掘不深,活化利用不足
现有利用方式单一低效,未能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和经济价值。多数建筑仍沿用原有工业或居住功能,部分闲置废弃,仅有少数转化为展览馆、纪念馆,且存在展示形式单一、互动性不足等问题。活化利用缺乏系统性规划,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部分项目过度商业化改造,导致历史风貌遭到破坏。工业老建筑活化利用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未形成“保护-利用-增值”的良性循环。如部分援建厂房改造仅简单改为仓库或低端商铺,未能挖掘其工业技术展示、科普教育等潜在价值,文化附加值极低。
(六)其他方面
1. 资金保障不足。保护修缮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缺口大,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社会资本参与度低。
2. 监管机制不畅。缺乏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文物、住建、工信、国资等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存在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对破坏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3. 专业人才匮乏。既懂工业历史又掌握建筑修缮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稀缺,高校相关专业设置不足,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难以支撑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开展。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身份认定体系,筑牢保护制度基础
1. 开展专项普查登记。国家层面统筹开展新中国早期工业建设与对外交流历史建筑专项普查,重点排查1949—1978年间建设的苏联专家楼、援建工业厂房等建筑,建立包含建设背景、结构特征、历史价值等信息的数据库,做到应查尽查、底数清晰。
2. 优化认定标准流程。省(自治区)级层面制定专项认定标准,将历史价值、技术价值、对外交流价值作为核心认定指标,简化认定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纳入省(自治区)级工业遗产或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明确保护等级和管控要求。
3. 健全法规政策保障。国家层面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此类历史建筑的保护地位、保护要求和法律责任,省(自治区)级层面出台实施细则,形成“国家统筹、省级细化”的政策保障体系。
(二)攻克技术瓶颈,提升修缮保护专业化水平
1. 制定专项技术标准。国家住建、工信部门联合编制苏式工业建筑修缮技术规范,明确结构加固、材料替代、风貌保持等技术要求,规范修缮施工流程。
2. 建立技术研究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组建专项技术研究中心,开展传统材料复原、新型替代材料研发和修缮工艺创新,破解技术难题。
3.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高校增设工业遗产保护、近现代建筑修缮等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专家库,为各地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人才支持。
(三)厘清产权责任,健全协同管护机制
1. 明晰产权归属。省(自治区)级国资、住建部门联合开展产权梳理,通过产权划转、委托管理等方式,明确每处建筑的产权主体和管护责任主体,签订保护责任书。
2. 建立协同机制。建立由文物、住建、工信、国资、检察等部门参与的跨部门协同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3. 强化监督问责。将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对未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建筑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四)深化价值挖掘,提升社会认知度
1. 抢救历史记忆。组织开展口述史采集、档案资料整理工作,运用VR、AR等数字化技术,建立历史建筑数字档案,永久保存相关历史信息。
2. 加强宣传推广。通过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讲述历史建筑背后的工业建设故事和对外交流历程,举办专题展览、文化活动,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和文化认同。
3. 纳入教育体系。将此类历史建筑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发研学课程,组织学生参观学习,传承工业文明和中外友好交流精神。
(五)创新活化利用模式,实现保护与发展共赢
1. 坚持规划引领。省(自治区)级层面组织编制活化利用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更新、产业转型等工作,明确不同建筑的利用方向和模式,避免同质化开发。
2. 推广成功经验。借鉴淮北市老电厂片区“工业遗址+文创体验+生态休闲”的转型模式,鼓励采用市场化手段,通过专项债、社会资本入股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打造文商旅融合的消费场景。
3. 丰富利用形式。支持将建筑改造为工业博物馆、科普研学基地、文创产业园等,开发工业旅游、特色餐饮、主题民宿等业态,实现“保护-利用-增值”的良性循环。
(六)强化保障措施,夯实保护工作支撑
1. 加大资金投入。国家、省(自治区)级财政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将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重点项目给予补贴。出台财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利用,创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2. 健全监管体系。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历史建筑动态监测平台,实现实时监管。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对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形成司法保障合力。
3. 加强区域协作。建立跨省域交流合作机制,共享保护技术、人才资源和成功经验,组织开展联合调研、专题培训等活动,提升全国整体保护水平。
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