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三级地方志书评稿工作,确保志书的编纂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自治区编纂计划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评稿。
第三条 评稿基本程序:志书承修单位以公文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召开评稿会,同时送交志书初稿5至10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对召开评稿会等有关事项作出答复;召开评稿会对志稿进行评议;有关领导、专家对志稿进行总评;志书承修单位收集、梳理评稿意见。
第四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地方志书评稿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持召开;自治区级地方志书(即《广西通志》)评稿会,由各专志承修单位或牵头承修单位主持召开。评稿会所需经费按《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五条 县级地方志书评稿会与会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各行业专家和志书编纂人员、设区的市级和自治区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专家为主组成;设区的市级地方志书评稿会与会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各行业专家和志书编纂人员、自治区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专家为主组成;《广西通志》各专志评稿会与会人员,由承修单位有关领导和志书编纂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专家为主组成。
第六条 送评志稿总体要求:观点正确,资料真实,要项齐全,特色突出,文字通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稿:
(一)未经总纂的;
(二)主体资料缺漏较多的;
(三)对事物记述上、下限普遍不到位的;
(四)对事物普遍采用逐年记述,普遍缺乏概括(综合)记述的;
(五)缺少志书凡例(或编辑说明)、大事记(或大事记略) 、概述的。
第七条 县级地方志书评稿,实行全书整体评稿;设区的市级地方志书评稿,根据志书篇幅大小,实行全书整体评稿或按若干分册评稿;《广西通志》实行各专志单独评稿。
第八条 评稿人员评议志稿,除随文批注外,对重要的问题或修改意见,应当逐项写出书面意见,并在评稿会上进行讲评。
第九条 评稿会结束后,志书承修单位应按评稿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如因客观情况无法落实评稿意见的,应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的志书审查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对未经评稿会评议或评议后未按评稿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且未说明原因的志稿,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不予审查验收。
(桂志编发[2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