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三级地方志书出版,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及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自治区编纂计划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
第三条 属性:三级地方志书的出版形式属协作出版,即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与出版社之间的协作出版。其编辑制度实行特约编辑和责任编辑制度:由出版社约请从事地方志工作并有出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门人员作出版编辑,责任编辑人员由出版社指定。
第四条 质量:三级地方志书应当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8年9月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在观点、体例、内容、记述、资料、行文等方面达到质量要求。书稿要求做到齐、清、定,才能送审及进入出版各程序。出版时的印刷、编辑、校对、发行各程序应符合和遵守国家(含国家专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书编辑校对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五条 三级地方志书的出版物形态:纸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广西通志》各专志,市、县(市、区)志同时出版以电子为介质的志书(如光盘版)。
第六条 版式要求:《广西通志》各专志统一版式,市志、县志及城区志开本书脊等形状形式应大致一致,封面、封底、内文版式等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设计。
第七条 出版的三级地方志书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字;初版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
第八条 出版审稿制度:县级志书实行县(市、区)、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三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市级志书实行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二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广西通志》各专志实行承修专志的单位或自治区直属厅(局、委、办)专志编纂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二级审稿,最后由出版社终审终校。为确保三级地方志书出版符合要求,三级地方志书必须在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以出版发行。
第九条 版权和署名权:出版的三级地方志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编辑者、出版发行者、印刷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出版日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级地方志书为职务作品,《广西通志》著作权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市志、县志及城区志著作权为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承编或参与编纂志书的机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条 出版过程协调和指导印刷:三级地方志书的出版涉及政府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志书承编单位和出版社各方面,应当有出版过程协调人员。《广西通志》各专志由特约编辑和专志主编(或常务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担当出版过程协调工作,由特约编辑和出版社担当指导印刷工作;市志、县志及城区志由主编(或常务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担当出版过程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印刷或复制三级地方志书,并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由编纂单位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样书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50本(套)、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各100本(套)。向出版部门送样书由编纂单位与出版部门双方商定。
第十三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桂志编发[2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