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书评稿工作,确保志书的编纂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自治区编纂计划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的评稿。
第三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地方志书评稿会,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级地方志书评稿会,由承修单位主办或牵头承修单位主持召开。评稿会所需经费按《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规定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四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形成评议稿后,制订评稿计划,市、县(市、区)级志书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级地方志书报请承修单位或牵头承修单位同意,邀请评稿专家召开评稿会对志稿进行评议;志书承修单位整理评稿意见。
第五条 为保证志书质量,应当有各级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志稿评议。自治区级志书每次评稿会评稿专家不少于12人,从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中遴选。市、县级志书评稿专家从自治区和市级地方志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遴选,每次评稿会自治区和市级专家各5~7人,总人数不少于12人。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志书评稿会的与会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志书编纂人员、邀请的评稿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自治区级地方志书评稿会与会人员,包括承修单位有关领导和志书编纂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专家。评议人员名单列入志书。
第六条 评议稿总体要求: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完备、特点突出、行文规范;处理好保密、民族、宗教、外事等敏感问题;序言、凡例(或编辑说明)、目录、概述、大事记(或大事记略)、正文、卷首照片、地图和随文插图、附录齐全。
第七条 县级地方志书评稿,实行全书整体评稿;设区的市级地方志书评稿,根据志书篇幅大小,实行全书整体评稿或按若干分册评稿;自治区级地方志书各部志书单独评稿。
第八条 评稿人员评议志稿,除随文批注外,还需要逐项提交书面意见,并在评稿会上进行讲评。
第九条 评稿会结束后,志书承修单位应按评稿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并写出报送审查验收的总纂报告。因客观情况无法落实评稿意见的,应在总纂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广西地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