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实事求是和对历史高度负责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组织编纂,编纂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从政策和业务上指导全自治区综合年鉴编纂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编纂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部门开展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第四条 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应做到体例规范严谨,栏目设计科学合理,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突出,内容安排得体,文稿编写符合规范。
第五条 地方综合年鉴选题选材以年为限,部分重要内容可以特载(特辑)、专记等形式收录。
第六条 地方综合年鉴文稿应采用纪实性较强的说明文体和记叙文体写作,行文朴实、简练、流畅。语体一般采用公报语体。
第七条 地方综合年鉴以条目为基本记述载体。条目选题选材应符合全面、新颖、真实、有特色、连续可比的原则。
第八条 地方综合年鉴文稿应符合事实、无常识性差错,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和对外宣传口径,符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及相关出版要求。涉及政治和政策敏感性的内容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涉及重要统计数据的内容要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和编辑责任制。主编负责全书策划设计、总纂把关和流程控制。
第十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须经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后方可出版。自治区、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安排本级的综合年鉴出版工作。
第十一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广西地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