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自由裁量量化细化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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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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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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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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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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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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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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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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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同2.
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7年4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5.同4.
6.《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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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裁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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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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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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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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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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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裁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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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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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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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资料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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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2.同1.
3.同1.
4.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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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裁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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