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广西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文化强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编纂出版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部署,设立“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每年安排相应专项经费资助入选项目。为确保出版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原则及对象。实行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凡符合本暂行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广西史志文化研究的区内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出版资助项目。
第三条 资助范围。对方志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或有重要历史研究价值、地情研究意义,特别是处于学科发展前沿,地方特色鲜明,服务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作用明显、社会效益良好的史志研究专著、研究报告集、论文集、地情资料书等。
本出版资助项目不接受非史志文化类学术研究成果及书法、摄影、绘画等美术作品或其他文艺作品的资助申请。
第四条 资助管理机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西地方志学会。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必须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其被资助资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二)申请的项目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在地方史志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和广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求。
(三)申请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编写并可交付出版社出版,编校质量合格。同时必须出具与正规出版社签订的初步出版计划或出版协议。
(四)申请人1年内只能牵头申报1个出版资助项目。只有资助项目完成出版之后,申请人方能申请新的出版资助项目。当年申请出版资助但未获批准的项目,允许下一年继续申报。
(五)申请人应是真正承担项目研究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时限。每年3月底起开始申报,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受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申请人可在广西地情网下载有关资料,填写《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申请表》(一式5份),并提交完整的纸质书稿3份和电子书稿1份。《申报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及初审。
(二)《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盖章,确保《申请表》各项内容的真实性。无单位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市、县的地方志工作机构申报,所在市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同意并审核后,可向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推荐申报。
(三)由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初选,即每个项目由2—3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经过初选后,由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专家人数一般为7—9人,其成员在自治区地方志学术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资助项目的产生,须经评审组专家审阅、民主评议、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经评审通过的资助项目,须在广西地情网公示7天,如无异议,由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每年5月底前完成评审),再提交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四)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申请人不得担任当年评审组成员。评审组成员有直系亲属申请资助项目的,该成员须回避。如有评审组成员隐瞒实情并不按规定回避的,一经发现,其参与的该申请项目评审结果作废,必须重评。已经生效拨款和出版的项目,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五)资助项目经审批后,由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公布出版项目资助名单并通知申请人,签订资助协议。申请人根据资助协议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并将出版合同复印件在一个月内报送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申报评审通过数量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经费,作为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的专项资助经费。根据评审情况及项目预算额度确立若干个资助项目。
(二)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出版图书所需要的费用(即出版社的管理费以及书籍的印刷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浪费。
(三)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应在广西区内各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按照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制作,统一标识、统一设计风格,出版时间为资助年度内。
(四)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公布的资助出版项目名单,按计划进度向出版社拨付出版项目资金。
第八条 资助出版的要求及管理。
(一)著作人应按资助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在约定的出版社完成出版计划。
(二)接受资助出版的著作须在封面规定的位置标注“广西史志文化研究丛书出版资助项目”字样。
(三)出版项目资助的著作印刷出版后,申请人须在一个月内,须将样书50本(套)送交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
(四)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不能如期按质完成出版任务,须向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若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的,应撤销资助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