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柳州市关于对加强“一把手”监督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办“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要求,梳理本办“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一、权力清单
(一)谋划部署主动权。谋划本办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本办及全市地方志业务工作。对地方志工作中长期规划、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具有指导权、审定权。
(二)选人用人主导权。对本办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推荐)权、动议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以及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等具有主导权。
(三)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科室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四)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办的重要文件、纪要以及本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实施方案等。
(五)重要会议主导权。决定重要会议(办党组会、办领导班子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办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违规惩处,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七)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八)工程项目审批权。对本办各类工程项目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支出项目具有审批权。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支出项目招投标条件设置具有审核权。对本办各种资金使用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
(九)行政权力事项审批权。对本办行政权力事项具有审核权、审批权、确认权。
(十)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本办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十一)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十二)组织传达学习权。组织开展全员政治思想教育;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
(十三)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结合本办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十四)组织开展实施权。组织、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本办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
(十五)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进度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六)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办党组班子成员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十七)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办党组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落实集体决策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办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十九)个人事项报告的监督审核权。对办领导班子成员、处级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二十)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确的其他权力的决定权或否决权。
二、负面清单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倭、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头雁”作用。
(二)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由副职成员分管。
(四)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和项目(工程)招投标等敏感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五)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不得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私自临时增加议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
三、监督机制
为确保权力和负面清单事项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按照制度化、公开化、信息化要求,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一)信息公开机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在柳州地情网发布,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职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督查指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纪检组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和监察部门监督。
(四)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